銀行法第十二條釋疑如下:
一、銀行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依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包括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國外金融機構之保證。茲補充上
揭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國外金融機構如下:
(一)已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分)行。
(二)未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分)行,其最近一年總資產或資
本在世界排名一千名以內信用卓著者。
二、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比照適用前項規定。
三、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台財融(一)字第○九○八○一○二四九號
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財政部 90.12.06 台財融(一)字第 0908010249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