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業於 100 年 9 月 20 日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令,釋示
內部人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三八號令
釋規定,將原取得私募之股票轉讓予其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設持股之百分
之百之子公司,該受讓子公司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
第 3 款所稱之「特定人」。
正 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
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