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務報告
之相關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本書表格式自證券商編製一百零
二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二、證券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本會資訊管理處(
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2.29 金管證券字第 1
000062747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