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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下稱 KYC)範本乙案,經 貴公會依本局 100 年 6 月 16 日研商會議決議修正內容及名稱改為「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如附件)後,洽悉,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00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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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 6 
月 2 日、6 月 13 日中保(100) 字第 7215 號及 7291 號函暨中
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 5 月 6 日經全字第 100
0506010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
告書」,按人身及財產之屬性分列。其中人身部分,適用於壽險業全
部商品及產險業所經營之人身保險商品(如傷害險及健康險等),惟
僅限於銀行通路;至一般通路部分,若使用保險公司所提供業務員報
告書之內容足以涵蓋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管理規則所訂之 KYC 內容
時,得以該業務員報告書取代 KYC。
三、如保經代公司進行電話行銷及或招攬借貸保險商品時,因通路或商品
特性,銷售前已經名單篩選或經財務評估者,視為業務員已執行 KYC
,惟簽署人仍應就前述篩選或評估資料簽署並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四、未來保經代公司及保險公司在實務執行時,得衡酌營業屬性之差異及
實際需要,於前揭範本增加相關詢問事項,以符個別需求。
五、為利個人名義或受公司組織僱用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為業務招攬之
簽章作業,建議各保險公司於要保書或相關文件加註說明,以符實務
需求。
正 本: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