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旨揭修正後準則編製 99 年度年 報,如有於旨揭令發布前已完成刊印,仍應依上開規定另以增補方式刊印 ,俾符資訊揭露之完整性。 (註:條文及附件表格略,請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 www.fsc.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