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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本會 100 年 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7590 號令第 6 點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1964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 100  年 6  月 2  日(00)寬字第 0157 號函。
二、旨揭令釋第 6  點所稱「本人」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定之對象」。至來函所述案例,金融控股公
    司應依個案利害關係之具體事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及相關函
    釋規定辦理。
正    本:
宏○法律事務所(羅○瑋律師、陳○宇律師)
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