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
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證券期貨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
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詳如附表)。
二、本會 100 年 3 月 15 日金管發法字第 1000000606 號公告,自即
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布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布欄
副 本:經濟部商業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15 金管發法字第 1000000606
號公告自 100 年 7 月 20 日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7.06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24
530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31 期
26203-262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