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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有關銀行辦理開發國內外信用狀申請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1399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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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銀行辦理客戶申請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帳列「應收信用狀款項」會計科目
之表外授信資產,應於進口單據到達,並轉列「進口押匯」等表內授信資
產會計科目後,適用「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
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計算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