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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48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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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
          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
          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