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公會 99 年 12 月 31 日中託業字第 0990000835 號函。
二、有關通路報酬方式之約定,考量基金公司與銷售機構間對於通路報酬
之類型、費率/金額條件等已有固定往來模式,爰銷售契約及其增補
契約應載明通路報酬之類型及費率/金額條件,若無法確定費率/金
額條件者,可約定嗣後以一方發文邀約,另一方回復承諾與否之換文
方式約定費率/金額條件。
三、請副本受文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將本案納入
基金通路報酬揭露之問答集,俾利業者遵循。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