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與銷售機構銷售契約約定通路報酬之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0000060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 貴公會 99 年 12 月 31 日中託業字第 0990000835 號函。
二、有關通路報酬方式之約定,考量基金公司與銷售機構間對於通路報酬
    之類型、費率/金額條件等已有固定往來模式,爰銷售契約及其增補
    契約應載明通路報酬之類型及費率/金額條件,若無法確定費率/金
    額條件者,可約定嗣後以一方發文邀約,另一方回復承諾與否之換文
    方式約定費率/金額條件。
三、請副本受文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將本案納入
    基金通路報酬揭露之問答集,俾利業者遵循。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