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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099005325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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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規
    定辦理,兼復貴公會 99 年 9  月 17 日中證商教字第 0990001915 
    號函及 99 年 8  月 6  日中證商教字第 099000159  號函。      
二、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  條
    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附次年度
    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
    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
    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合辦理。                
三、按我國上市(櫃)、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將分別於
    2013  年及 2015 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
    ounting Reporting Standards,IFRS)編製,考量我國現行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與 IFRS 仍有部分差異,為利及早因應及強化 IFRS 實務運
    用能力,爰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 IFRS 相關課程,具體規範
    如下,請配合宣導及開辦相關課程:                            
(一)證券商、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本會主管之公開發行金
      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會計
      主管應於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
      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 IFRS 相關課程訓練至少 15 小
      時以上。                                                  
(二)其餘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於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 IFRS 相關
      課程訓練至少 15 小時以上。                                
(三)前開 IFRS 相關課程訓練時數,可計入當年度會計主管持續專業進
      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 3  小時為限。當年度進修時數超過 3
      小時部分,可於續後年度計入會計主管持續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
      不超過 3  小時為限。                                      
(四)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如於 2010 年至 2014 年期間曾經參加經核
      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之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或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會計主管專
      業訓練者,基於此二類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已含括 IFRS 相
      關課程訓練 15 小時以上,爰此二類會計主管無需依上開說明再強
      制進修 IFRS 相關課程至少 15 小時。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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