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規
定辦理,兼復貴公會 99 年 9 月 17 日中證商教字第 0990001915
號函及 99 年 8 月 6 日中證商教字第 099000159 號函。
二、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 條
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附次年度
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
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
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合辦理。
三、按我國上市(櫃)、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將分別於
2013 年及 2015 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
ounting Reporting Standards,IFRS)編製,考量我國現行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與 IFRS 仍有部分差異,為利及早因應及強化 IFRS 實務運
用能力,爰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 IFRS 相關課程,具體規範
如下,請配合宣導及開辦相關課程:
(一)證券商、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本會主管之公開發行金
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會計
主管應於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
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 IFRS 相關課程訓練至少 15 小
時以上。
(二)其餘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於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 IFRS 相關
課程訓練至少 15 小時以上。
(三)前開 IFRS 相關課程訓練時數,可計入當年度會計主管持續專業進
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 3 小時為限。當年度進修時數超過 3
小時部分,可於續後年度計入會計主管持續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
不超過 3 小時為限。
(四)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如於 2010 年至 2014 年期間曾經參加經核
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之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或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會計主管專
業訓練者,基於此二類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已含括 IFRS 相
關課程訓練 15 小時以上,爰此二類會計主管無需依上開說明再強
制進修 IFRS 相關課程至少 15 小時。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