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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時,如消費者表達拒絕接受電話行銷時,即不得 再對該消費者進行電話行銷,並應於 100 年 4 月 1 日前依保險業招 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於其內部之業務招攬 處理制度及程序中訂明上述事項,請速轉知各會員公司確實辦理,並應依 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66390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保險業委由保險代理人辦理電話行銷業務員者,應將前揭事項明定於
    保險代理合約中。
二、保險業應要求業務往來之保險經紀人,於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時,亦參
    前揭事項辦理並明定於業務往來合約中。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