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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6865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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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款,規定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
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