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6865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款,規定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
              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