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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與受委任機構終止契約並永久撤出台 灣者,是否可終止既有國內投資人之定期定額投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6832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99 年 11 月 29 日中信顧字第 09900
    09154 號函。                                                
二、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與受委任機構終止契約並永久撤出台
    灣者,如擬拒絕既有國內投資人之定期定額扣款申購,應依境外基金
    代理募集及銷售契約、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等相關契約約定或規
    定辦理,並應妥適安排該等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
    其他相關事宜之協助機制。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