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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落實金融機構辦理現金盤點查庫作業及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請轉知各社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地字第 0990156205 號
法規體系: 檢查局/內部稽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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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會前於本(99)年 1  月 14 日以金管檢地字第 09801581910  函
    請轉知各社員機構檢視現行庫房管理機制有無相關缺失,並就制度面
    落實改善,合先敘明。請各社員機構配合以下作業:              
(一)各社員機構於訂定稽核計畫時,應就各分支機構的特性評估其風險
      高低,對庫房管理風險較高的分支機構適度增加查核頻率,並妥適
      規劃現金盤點及庫房管理之作業;風險較高單位之篩選原則及查核
      頻率應敘明於稽核計畫。                                    
(二)各社員機構所規劃之查核程序應著重於驗證日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
      效性,對現金盤點及庫房管理作業之查核,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就
      庫存現金抽點比率、查核程序、查核結果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詳實
      揭露。                                                    
二、邇來發現有部分社員機構之內部稽核報告有以下常見缺失,請各社員
    機構加強內部管理並落實內部稽核作業,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
    制度運作:                                                  
(一)辦理一般查核揭露項目有未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揭露者,如:有漏未揭露消費者
      權益保護措施、資訊管理及員工保密教育等項目。              
(二)有未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本會之情事。        
(三)辦理專案查核之類別均僅侷限於相同業務,未依分支機構之風險特
      性辦理不同之查核類別者。                                  
三、各社員機構之 100  年度稽核計畫請於 100  年 1  月 10 日前函報
    本會檢查局,該局將就稽核報告辦理審核,列入稽核工作考核項目,
    並作為差異化檢查機制之依據。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