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華產險)於 貴行之所有之存
款得否依民法第 334 條規定主張抵銷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行 98 年 6 月 11 日彰權償字第 0980013
236 號函辦理。
二、關於 貴行所詢旨揭事項,本會意見如次:
(一)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債權之行使應依
同法第 149 條之 9 第 1 項規定於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並依
同條第 2 項規定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分配財產,債權之行使始為合
法。
(二)除保險法第 149 條之 9 第 3 項及第 l49 條之 10 第 4 項
所規定者外,其餘債權均為一般債權,故貴行對國華產險之票據請
求權,其性質為一般債權,不得優於其他債權人而先受償。
(三)保險法對於清理期間債務清償之規定為民法之特別法,於清理期間
應優先適用保險法,爰尚無向清理人主張民法抵銷之適用。
(四)另 貴行依訴訟程序取得對國華產險之債權,國華產險清理人將列
入清理債權,俟清理完結後就國華產險剩餘財產共同參與分配。
正 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