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壽險業初次辦理非屬新型態保險商品之分紅人壽保險商品及其分紅辦
法是否應採核准方式送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分公司 98 年 2 月 18 日中泰法字第 980002 號函。
二、查「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屬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而「銷售分紅及不分紅人壽保險單應遵
守原則」則屬同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故當上述二法令規定
產生競合時,自應以法規命令規定為準。依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規
定,非屬新型態保險商品之分紅人壽保險商品,尚非該條規定應經主
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之人身保險商品,爰所詢問題請逕依準則及人身
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