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本會日前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擬商品(服務)或禮券
涉及預收款信託之應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建議文字一案,本會經
考量相關建議後,修正建議文字如說明三,惠請 參採納入貴管相關規定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 98 年 3 月 17 日經商字第 09800533760 號函、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 年 3 月 9 日消保法字第 0980001806 號
函及 98 年 3 月 24 日研商商品(服務)禮券履約保證機制執行等
相關事宜會議結論六辦理。
二、雖經濟部 96 年 3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691 號令已釋示「
禮券發行人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致無法履行交付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其受益權應歸屬禮券持有人」,惟在禮券
發行人尚未發生上述事由時,該預收款信託仍為自益信託,為避免禮
券發行人運用信託財產而損及消費者權益,爰有必要讓消費者充分知
悉相關權益並進行監督。故旨揭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建議
文字仍宜納入預收款信託之應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
三、又考量藉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旨揭建議文字,消費者雖可
獲知自益信託之運作,但尚無法直接從商品(服務)或禮券之應記載
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文字中,確實了解其所得主張之權利。爰同
意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 年 3 月 9 日消保法字第 09800
01806 號函之建議,修正建議文字為「本商品(服務)或禮券所收金
額交付信託業者信託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本
公司商品(服務)之買受人或禮券持有人,故信託業者係為本公司而
非為本商品(服務)買受人或禮券持有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惟本商
品(服務)買受人或禮券持有人得請求本公司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
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本公司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
,致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上述信託受益權應歸屬
本商品(服務)買受人或禮券持有人」,將受益權歸屬之規範直接納
入相關契約範本,俾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或禮券涉及預收款信
託之權利義務相關資訊更臻完整。
正 本: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
聞局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