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
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業經本會於中華
民國 98 年 6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4231 號令修正發布,
請 查照。
說 明:一、檢附本會 98 年 6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4231 號令及附
件影本各乙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 98 年 8 月 1 日起,應依旨揭修正「人身保
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美元
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辦理,至前述修
正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保險業如僅
配合旨揭修正事項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5 條規定,於 98 年 8 月 1 日前修正,並完成傳送財團法人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公司)
副 本: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4231 號
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
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自九十八
年八月一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附「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
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