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
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自九十八
年八月一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附「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
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8021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10741 號令,有關「人身保險業新
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負債存續期間六年以下
之躉繳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由百分之一點七五調降為百分之一
點五。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601 號令,修正。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4551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