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14 條
第 1 項規定計提之各種準備金時,其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計算原則
,除應含當期未經過之實收總保費外,尚應參照財政部 56.1.20 臺
財錢發第 00566 號令之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精神將其各
該年度平衡制準備金一併計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各商品未滿期保費
準備金之具體提存方式由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決定之,並應於保險商
品計算說明書載明。有關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公式,釋例如下:
UPRt-1+k =Vt-1+k(Vt-Vt-1)+K' ×GPt-1
符號說明:
UPR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Vt:第 t 保單年度末之平衡制準備金(其計算準備金之利率應符合
主管機關所訂新臺幣保單及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
調整精算公式之規定)
GPt :第 t 保單年度之實收保險費
k :前一保單年度至會計評估日止已經過期間之比率(0 < k < 1)
k':該保單年度自會計評估日時之未經過期間比率
前述 k 及 k' 數值之計算由公司精算人員依精算原則及考量公
司作業之一致性決定之,並列示於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
二、前項業務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計提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時所用之各年度滿期保險
費,以年末為評估點,應依照前項原則所計算之上年度末之未滿期保
費準備金加計該年度實收保險費扣減該年度末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方
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