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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執照費收費基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6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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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收    費    金    額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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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信託公司經許可設立,│執照費按實收資本總額四千分之一計│
│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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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信託公司因增加資本或│執照費按章程所定增加資本或資金數│
│      增加在我國境內營業所│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
│      用資金申請換發營業執│                                │
│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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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信託公司申請換發或補│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
│      發營業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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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信託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執照費按每一分支機構新台幣三千元│
│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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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信託公司因行行政區域│免繳執照費。                    │
│      或門牌改編變更所在地│                                │
│      地址,申請換發營業執│                                │
│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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