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當事人到委員會
議陳述意見,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會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認有必要時,得經委員會同意,通
知當事人到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三、案件經委員會決議通知當事人到委員會議陳述意見者,承辦單位應聯
絡會內相關單位準備下列事項:
(一)於指定陳述意見期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指定陳述意見期日前確認受通知者到會時間與人數,並安排座位、
等候室及錄音等相關事宜。
前項第一款之通知,應載明或告知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陳述意見之日、時、處所。
(三)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應攜帶之證件。
(四)應親自到場,如有其他人員陪同到場,應徵得承辦單位同意。
四、報到手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通知者及其陪同人員到場時,應先辦理報到手續。
(二)承辦單位人員應查驗到場者身分。陪同到場者,亦同。
五、完成報到者,由承辦單位人員帶領其至等候室,等候委員會議主席通
知。
六、委員會出、列席人員得就事實問題,詢問當事人。
委員會議主席於陳述意見進行中,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之人發言。
(二)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
程序進行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三)於當事人無故缺席時,逕行開始或終結程序。
(四)認為有必要時,於徵得多數出席委員同意後,得指定再陳述意見之
期日及處所。
(五)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陳述意見所必要之措施。
七、依第二點到場陳述意見之當事人,於完成陳述意見後,應即退席。
八、陳述意見之席位佈置,由本會秘書室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