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 3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
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
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財務及出
納作業程序。
第 4 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
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者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董事長及主辦會
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 5 條
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三大項,並考量下列事項決定應
於資產負債表揭示之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格式一)
一、資產之性質、流動性及重要性。
二、資產之功能。
三、負債之性質、到期日及重要性。
第 6 條
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及費用。
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四、本期損益。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
第 7 條
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資本、
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股東權益其他調整項目之期初餘額
、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資料。(格式三)
第 8 條
現金流量表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其編製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
七號規定辦理。(格式四)
第 9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對下列事項應加
註釋:
一、事務所概況:
(一)事務所沿革。
(二)主要業務內容。
二、組織概況:
(一)總、分所設立情形。(格式五)
(二)董事名單。(格式六)
三、人事概況:
(一)股東變動情形。(格式七)
(二)助理人員變動情形。(格式八)
四、業務概況:
(一)業務類別分析。(格式九)
(二)財務稅務簽證業務分析。(格式十)
五、法規遵循情形:
(一)資金運用遵循情形。(格式十一)
(二)投保業務責任保險遵循情形。(格式十二)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一、其他為避免使用人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
之事項。
第 10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