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單位之角色及功能,爰依據金融控股公司
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
二、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以實地查核為主,單一申報窗口內部稽核陳
報事項之審核情形為輔,由主管機關每二年辦理一次考核為原則。
三、考核項目
將考核項目依性質區分如下,並分別列示考核重點(如附表):
(一)內部稽核組織與制度
1.人力配置及專業度
(1)人員配置、資格及訓練。
(2)對各單位自行查核人員之稽核訓練。
2.獨立性
(1)內部稽核單位之運作。
(2)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程
序之妥適性。
3.內部陳報
內部稽核單位與高階管理階層之互動。
(二)內部稽核查核工作
1.查核範圍及深度
(1)內部稽核頻率、稽核計畫及對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事項之執行情
形。
(2)查核項目(抽樣)之完整性。
(3)內部稽核工作手冊之完整性及稽核軌跡(包括工作底稿、檢討
會議紀錄及稽核報告修改紀錄等)留存之妥適性。
2.報告揭露內容
內部稽核報告揭露內容之妥適性。
(三)追蹤考核
1.稽核管理
(1)督導業務管理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各單位自行查
核之執行情形。
(2)內部稽核資料之申報作業。
2.缺失追蹤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等單位所提缺失事項之追蹤覆查。
3.通報機制
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及後續處理情形。
(四)其他事項
前三款以外之重大事項,足以影響內部稽核執行成效之情事(含期後
事項)。
四、考核結果之後續監理措施:
(一)考核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調整檢查週期或監理之參考。
(二)考核績優者,主管機關除得邀請於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研習及
座談會中分享稽核工作經驗外,並得請信用合作社對內部稽核單位
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三)考核欠佳者,由主管機關視情形邀請理事主席商討改善方案,或責
由理事主席檢討總稽核適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