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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60017096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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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外國籍大專以上人才於求學階段來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實
    習,藉以增進相互瞭解,有助未來人才延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外國籍大專以上學生(以下簡稱外國籍學生)來我
    國實習,除有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
    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危險之虞者外,均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向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再由
    來我國實習之外國籍學生持同意函據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簽證
    ,惟駐外館處是否核發簽證仍由其依職權核定。

三、本要點所稱會計師事務所係指依會計師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四、來我國實習之外國籍學生,其在外國就讀之學校以教育部所編外國大
    專院校參考名冊所載為限。

五、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不得變更實習計畫內容;於實習期間,非經
    同意不得轉換實習單位。

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於實習前,備具下列
    文件向本會提出:
(一)申請書。
(二)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
(三)實習計畫(應載明實習內容、場所、起迄期間、實習指導人、實習
      經費、獎助金及生活津貼)。
(四)外國籍學生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五)外國籍學生在學證明。

七、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許可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期滿有繼續
    實習之需要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原許可期間,
    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規定欲申請展延時,申請單位應出具學生實習成績良好及無違
    反法律及法令規章之聲明。

八、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應確實遵守我國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並不
    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