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秘書室。
六、會計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前項各組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第一組掌理保險業財務及清償能力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保險費率之管理。
(二) 各種準備金之管理。
(三) 保險業風險資本額等清償能力制度之研訂及管理。
(四) 保險業精算人員之養成、教育及管理。
(五) 精算學 (協) 會之指導、監督。
(六)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保險業會計制度之管理。
(二) 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之審核。
(三) 保險預警系統之管理。
(四) 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五) 配合執行金融交易監視系統之相關事項。
(六)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 有關本局資訊業務處理之聯繫與協辦。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審核及管理。
(二) 保險業增 (減) 資之管理。
(三) 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規劃及執行。
(四) 保險安定基金之管理。
(五)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六) 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5 條
第二組掌理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管理及發展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審查下列財產保險商品:
1.火災保險。
2.海上保險。
3.陸空保險。
4.責任保險。
5.保證保險。
6.汽車保險。
7.其他財產保險。
8.輸出保險。
(二) 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 財產保險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配合辦理。
(四) 配合相關機關政策之需要,推動研發財產保險商品。
(五)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審查下列人身保險商品:
1.人壽保險。
2.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
5.投資型保險。
(二) 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審查下列人身保險商品:
1.人壽保險。
2.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
5.投資型保險。
(二) 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 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及修訂。
(四) 人身保險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配合辦理。
(五) 配合相關機關政策之需要,推動研發人身保險商品。
(六) 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6 條
第三組掌理保險市場發展、紀律及消費者保護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保險申訴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二) 保險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 配合辦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各項消費者保護業務。
(四) 保險教育及宣導。
(五) 未經本會核准銷售保單之處理。
(六)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監督及管理。
(七)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監督及管理。
(八) 保險相關財團法人設立及管理。
(九) 保險相關人民團體之指導及監督。
(十) 保險業洗錢防制之配合辦理事項。
(十一)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十二)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財產保險業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
(二) 財產保險業負責人資格審核及變更登記。
(三) 外國財產保險機構聯絡代表處設立許可及變更事項。
(四) 財產保險業設立分支機構之審核。
(五) 財產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 財產保險業業務移轉及合併之管理。
(七) 財產保險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核 (換) 發及變更登記。
(八) 再保險業及再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監督及管理。
(十)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管理。
(十一) 財產保險相關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十二)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人身保險業之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
(二) 人身保險業負責人資格審核及變更登記。
(三) 外國人身保險機構聯絡代表處設立許可及變更事項。
(四) 人身保險業設立分支機構之審核。
(五) 人身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 人身保險業業務移轉及合併之管理。
(七) 人身保險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核 (換) 發及變更登記。
(八) 保險業務員之管理。
(九) 保險招攬文宣廣告之監督及管理。
(十) 金融、保險、證券跨業行銷之管理。
(十一) 保險業公司治理之督導。
(十二) 兩岸保險事務之推動及管理。
(十三)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
(十四) 人身保險相關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十五)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一)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
(二)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三)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相關公 (協) 會之指導及監
督。
(四) 配合辦理保險資訊業務。
(五)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六) 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7 條
第四組掌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災害保險等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及制度之研
擬。
(二) 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三)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之擬訂、修正及管理。
(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之審查。
(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之管理。
(六)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之辦理事項。
(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教育及宣導。
(八)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監督及管理。
(九) 其他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 辦理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之年金保險制度之推動事項。
(十一)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災害保險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 災害保險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三) 保險業辦理災害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四) 災害保險之教育及宣導。
(五)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監督及管理。
(六) 參與有關保險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協辦。
(七) 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措施之彙編。
二、本局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紀錄。
三、研考業務之規劃與推行。
四、保險年報之彙整編纂。
五、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事項。
六、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七、文稿之審核。
八、印信之典守。
九、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十、機要事務之處理。
十一、文書之收、繕、校、發之管理。
十二、檔案之管理。
十三、事務、財產、及物品保管。
十四、現金、票據、出納及保管。
十五、本局各項物品之採購。
十六、本會各項活動之配合辦理。
十七、國會聯繫及新聞連絡之辦理。
十八、零用金之發放與管理。
十九、保險業保證金收據之之保管。
二十、保險業罰鍰繳納之追蹤管理。
二十一、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
二十二、本局車輛調度事項。
二十三、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出納作業事宜。
二十四、其他上級交辦及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管理。
二、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
三、職員勤惰之考核及紀錄。
四、職員獎懲案件之核議。
五、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七、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值日之排定考查。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之擬辦。
九、職員薪俸及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十一、本局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出預 (概) 算之籌編。
二、歲入、出分配預算之編報。
三、會計報告暨決算之編製。
四、年度經費預算控制與支出審核。
五、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六、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招標、比價或議價案件之監辦
。
七、各項經費流用事項。
八、代收代付款項憑證之審核。
九、歲出 (入) 應付 (收) 款之保留。
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收支傳票、轉帳傳票之編製。
十一、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暫付款帳之登錄。
十二、代收、代付款帳項之登錄。
十三、財產統制帳項之登錄。
十四、本室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十五、本局公務統計方案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十六、本局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
十七、行政院主計處之受雇員工薪資調查偕同辦理保險業資料審核
十八、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會計報告暨預 (決) 算編製等相關事項。
十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政風法令之擬訂。
二、本局政風法令之宣導。
三、本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本局政風興革建議。
五、本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
六、本局公務機密維護。
七、危害或破壞本局事件之預防。
八、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2 條
各組室職掌得因事務繁簡,隨時酌予調整之。
第 三 章 職責
第 13 條
局長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
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14 條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交待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綜理秘書室業務。
二、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重要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組、室工作推動之配合聯繫。
五、本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六、各組、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七、重要會議之參加。
八、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
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職責如
下: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該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該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五、該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草擬及解釋之審核。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副組長協助組長處理公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組長不在組時,代理組長職務。
三、本組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稽核、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
事務。
第 20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
另定之。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1 條
為應業務聯繫之需要,定期召開主管會報,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
組長及室主任組成之,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2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隨時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有關事宜。
第 2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