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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六字第094000066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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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於編製定期性財務報告 (含年度
    、半年度、季財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 時,應依本要點於財務報表附
    註中揭露相關資訊。但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如屬代理或受託買賣行
    為者,得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惟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
    或有事項」之處理準則揭露相關資訊。

二  本要點用辭定義如左:
 (一) 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
      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交換,暨上
      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
      本要點所稱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保證、售後服務保證、
      長期租賃合約及長期進 (銷) 貨合約。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債券保證金交易應視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比
      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揭露,區分為以交易為目的 (Trading purposes
      ) 及非以交易目的 (Purposes other than trading)  。以交易為
      目的,係指持有或發行衍生性商品目的在賺取商品交易差價者,包
      括自營及以公平價值衡量並認列當期損益之其他交易活動。非以交
      易為目的,則指因前述以外目的而從事交易活動者。
 (三) 信用風險,係指因衍生性商品交易相對人不履行契約條款發生損失
      之可能性。
 (四) 市場風險,係指因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波動所可能產生之損失
      。
 (五) 面值,係指衍生性商品交易未來交割標的物,票面上所記載之金額
      。
 (六) 合約金額,係指衍生性商品交易未來依合約應交割之本金。
 (七) 名目本金 (notional principals)  ,係指衍生性商品交易合約中
      ,供作為計算未來交割金額基礎使用,而不實際交割之本金。

三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彙編揭露左列
    事項:
 (一) 一般性揭露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按持有或發行目的區分為交易
      目的及非交易目的,並依商品類別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左列資訊
      :
      1 持有或發行衍生性商品之目的。
      2 面值、合約金額或名目本金金額。
      3 衍生性商品之性質及條件,並至少應包括左列敘述:
      (1) 衍生性商品之信用及市場風險,包括損失發生之可能性及可能
          之損失金額。
      (2) 衍生性商品之現金需求,包括影響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及時間
          等資訊。
      (3) 相關之會計政策,包括認列 (不認列) 資產或負債之原因、衡
          量方法,及於財務報表中表達之方式。會計政策如已於其他附
          註中表達,得以相互索引之方式註明。
      4 公平價值及相關帳面價值。交易之衍生性商品如有市場成交價時
        ,應揭露市場成交價及市價評估淨損益;無市場成交價時,應揭
        露最佳估計值及其使用之估計方法與重大假設;如無法合理估計
        公平價值,應揭露無法估計之理由及與估計公平價值相關之資訊
         (如帳面價值、實質利率、到期日等資訊) 。不同種類之商品,
        除有法定抵銷權外,其公平價值及相關帳面價值不得合併、彙總
        或相互抵銷。
      商品類別可依商品種類或其他與公司管理此類商品一致之類別分別
      表達。惟非按商品種類表達者,應說明其每一類別所包含之衍生性
      商品種類。
 (二) 對以交易為持有或發行目的之衍生性商品,除一般性揭露事項外,
      應再依商品類別揭露當期交易活動所產生之淨損益及在損益表之表
      達位置。
 (三) 非以交易為持有或發行目的之衍生性商品,除一般性揭露事項外,
      應額外揭露左列資訊:
      1 有助於了解持有或發行衍生性商品目的之背景說明及如何達成其
        目的 (包括避險所使用之衍生性商品種類) 之敘述。
      2 凡持有或發行衍生性商品以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之風險者,應
        再彙總揭露左列資訊:
      (1) 被避險之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金額及所用衍生性商品種類之敘述
          。
      (2) 已認列及被明確遞延之避險損益金額。
      3 凡持有或發行衍生性商品並以規避預期交易 (包括確定承諾之未
        來交易及不具承諾但預測即將於未來發生之交易) 風險方式列帳
        者,應彙總揭露左列資訊:
      (1) 被避險預期交易之敘述,包括預期交易預期發生之期間。
      (2) 規避預期交易風險所用衍生性商品種類之敘述。
      (3) 被明確遞延之避險損益金額。

四  公開發行公司因客觀環境變動,變更衍生性商品交易目的,由非以交
    易為目的變更為以交易為目的或由交易為目的變更為非以交易為目的
    時,應揭露其變更原因及對損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