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六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三款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0126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台財
  證(一)第 01264  號公告訂定

一、第七條第六款:發行人取具之信用評等報告未達一定等級者。 所稱未達一定等級係指未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 等級或 其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或最近一年內該 公司或該公司債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得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 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所稱達一定等級係指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A 等級或其他 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三、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信用評等等級調降至一 定等級以下者。 所稱調降至一定等級係指調降至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 等 級或其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四、第八條第七款: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將大量 資金貸予他人,迄未改善,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 所稱「大量」,係指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 資金貸予他人,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新台幣三千萬元者。 (二) 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者。 (三)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者。 (四) 本次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總金額之百分 之二十者。 五、第八條第九款:持有大量短期投資、閒置資產或不動產投資而未有處 分或積極開發計畫者。 所稱「大量」,係指持有短期投資、閒置資產及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 金額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之百分之二十者。 (二) 本次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之總金額之百 分之六十者。 六、第八條第十三款:申報或申請日前三個月,其股價變化異常者。 (一) 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該公司「公布或 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該中心「櫃 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款至 第五款及第八款、第六條處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臺灣證券交易所 或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次數達連續五次、或最近十個營業 日內有六次、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次者。 2 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 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一次者。 (二) 符合本款規定者,若其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 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期大幅成長,且經公司舉 證其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其 股價走勢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買機器、或擴充廠房設 備等項目者,本會經綜合考量後,得不退回其申報 (請)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