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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銀行開設新臺幣帳戶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002671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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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復貴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全一字○七九七號函。


二  在臺持有定居證或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可自由開設活期存款、活
    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帳戶;在臺持有旅行證之大陸
    地區人民,應以選擇一家銀行開設活期存款與活期儲蓄存款兩種帳戶
    為限。


三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如有攜入外幣 (大陸貨幣除外) ,可在每筆五千
    美元內結售成新台幣,離臺時,未用完新台幣可憑原結售水單在五千
    美元或原結售金額內兌回外幣。其外幣結售為新台幣及在臺之新台幣
    所得 (薪資、遺產繼承等) 皆可存入新台幣帳戶。


四  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該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十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金融機
    構應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利息時,按給付總額就源扣繳百分之十利息
    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