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開設新臺幣帳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9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融字第855367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 (以下稱外國人) 係指未取得我國內政部核發「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含華僑) 」或未取得我國登
    記證照之「外國法人」。

二  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國人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應至少審核左列證件
    :
 (一) 外國自然人:合法入境簽證 (或戳記) 之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所
      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 外國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出具在
      臺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授權書及各地區國稅局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
      。但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與其具有通匯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開設新台
      幣帳戶,得以年報或年度財務報表代替法人、負責人證明文件。

三  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自然人應親自辦理,法人應由在臺代表人或
    代理人親自辦理。

四  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以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及定期存款戶為
    限。經財政部核准在台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外國證券商及
    外國保險公司得開設支票存款戶。

五  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不限金融機構及戶數。

六  外國人新台幣帳戶資金之結售與結構外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
    理。

七  國內金融機構應將辦理本項存款業務之相關資料按月函報中央銀行。

八  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除依本注意事項或依其他
    有關外國人投資我國證券之開戶規定辦理外,應依本國人開設新台幣
    帳戶及存提款作業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