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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因應本會自本(96)年 7 月 1 日起調整辦理金融機構一般檢查之作業流程,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切實依說明一至三辦理,以維護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等變現性資產安全,請 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八字第0960164150號
法規體系: 檢查局/制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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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落實風險導向金融監理機制及與國際金融監理檢查趨勢接軌,並有
              效增進檢查前對受檢機構監理資料之蒐集與分析,本會自本(96)年
              7 月 1  日起辦理金融機構一般檢查時,將取消查庫作業,並採預先
              通知受檢機構填報檢查工作底稿及準備相關受檢資料方式辦理。
          二、請各金融機構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及單位管理人員應持續強化對經
              管財物之安全維護,及擔負防範與有效偵測相關舞弊與作業疏失之職
              責,並切實依「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及財政部 87 年 9  月
              7 日台財融第 87744246 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有效遏阻人員舞弊
              及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等變現性資產失竊弊案之發生。
          三、各金融機構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強化對現金、有價證
              券等變現性資產之查核作業,對風險較高單位並應適度增加查核頻率
              ,以有效偵測與防範舞弊與作業疏失案件。
          四、另為瞭解各金融機構對前開二點作業之實際執行情形,本會將不定期
              辦理查庫專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