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辦理檢查發現,銀行受理年齡 70 歲以上、學歷為國中畢業以下
、或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非專業投資人(以下簡稱特定
客戶)委託投資,有下列主要缺失,應請加強內部作業之管理及內部
稽核單位之查核:
(一)客戶風險屬性評估
1.問卷項目配分權重設計不當,致評估結果與客戶風險偏好落差甚
大,或易致客戶風險屬性評估結果多為積極型。
2.客戶於交易前重測調高風險屬性,並即申購較高風險商品,未予
查證理財人員有無不當誘導情事。
(二)行銷作業管理
1.理財人員有建議特定客戶申購特定國外有價證券。
2.對特定客戶未建立完整銷售紀錄,無法有效控管理財人員行銷行
為。
3.特定客戶雖簽署自主投資聲明,惟聲明條款併入制式交易文件,
無法確認客戶係自主申購;或有客戶實際係依照理財人員建議申
購,並非自主投資。
4.提供定存解約轉購理財商品享有利息不打折優惠,鼓勵客戶解約
定存轉購理財商品。
(三)內控防弊機制:未建置行外收件控管機制,或未落實短線交易監控
,以避免理財人員代客戶交易或賺取不當佣金。
二、本次檢查發現部分金融機構受理特定客戶委託投資,已自行建立良好
機制,以加強監控理財人員之行銷行為,避免交易糾紛,殊值全體銀
行參考採行,相關作法如下:
(一)對於欲購買高風險商品之特定客戶,採取額外措施,始得下單交易
,包括:
1.由主管向特定客戶說明交易內容及風險,確認客戶已充分瞭解,
並於過程中錄音、或請客戶親友擔任見證人。
2.協助特定客戶檢視資產組合,如過度集中於高風險資產,應由主
管向客戶說明資產配置不當之風險,適時建議客戶調降高風險資
產比率。
(二)為避免理財人員違規主動向特定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定期產出
管理性報表,由第三人獨立抽查,並與客戶確認理財人員有無不當
推介情形,如發現理財人員違反規定,則採取明確導正措施,包括
考慮該交易是否支付獎金。
正 本:
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珠君)等 36 家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