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常見缺失態樣,請各金融機構應強化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及行銷過程之監控,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檢局(銀)字第1020154225號
法規體系: 檢查局/內部稽核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本局辦理檢查發現,銀行受理年齡 70 歲以上、學歷為國中畢業以下
              、或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非專業投資人(以下簡稱特定
              客戶)委託投資,有下列主要缺失,應請加強內部作業之管理及內部
              稽核單位之查核:
          (一)客戶風險屬性評估
                1.問卷項目配分權重設計不當,致評估結果與客戶風險偏好落差甚
                  大,或易致客戶風險屬性評估結果多為積極型。
                2.客戶於交易前重測調高風險屬性,並即申購較高風險商品,未予
                  查證理財人員有無不當誘導情事。
          (二)行銷作業管理
                1.理財人員有建議特定客戶申購特定國外有價證券。
                2.對特定客戶未建立完整銷售紀錄,無法有效控管理財人員行銷行
                  為。
                3.特定客戶雖簽署自主投資聲明,惟聲明條款併入制式交易文件,
                  無法確認客戶係自主申購;或有客戶實際係依照理財人員建議申
                  購,並非自主投資。
                4.提供定存解約轉購理財商品享有利息不打折優惠,鼓勵客戶解約
                  定存轉購理財商品。
          (三)內控防弊機制:未建置行外收件控管機制,或未落實短線交易監控
                ,以避免理財人員代客戶交易或賺取不當佣金。
          二、本次檢查發現部分金融機構受理特定客戶委託投資,已自行建立良好
              機制,以加強監控理財人員之行銷行為,避免交易糾紛,殊值全體銀
              行參考採行,相關作法如下:
          (一)對於欲購買高風險商品之特定客戶,採取額外措施,始得下單交易
                ,包括:
                1.由主管向特定客戶說明交易內容及風險,確認客戶已充分瞭解,
                  並於過程中錄音、或請客戶親友擔任見證人。
                2.協助特定客戶檢視資產組合,如過度集中於高風險資產,應由主
                  管向客戶說明資產配置不當之風險,適時建議客戶調降高風險資
                  產比率。
          (二)為避免理財人員違規主動向特定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定期產出
                管理性報表,由第三人獨立抽查,並與客戶確認理財人員有無不當
                推介情形,如發現理財人員違反規定,則採取明確導正措施,包括
                考慮該交易是否支付獎金。
正    本:
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珠君)等 36 家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