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修正最低比率規範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
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最低比率規範第 4 點規定辦理修正,
保險業如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
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應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
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另配合前
述商品內容之部分變更,各公司應確實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及測試。
二、各公司銷售以未滿 15 足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投資型人壽保險商
品時,應注意行銷通路於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並強調投資型
保險之保險本質及功能,不得有誤導保戶情事,同時應強化公司之內
部控制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並採取嚴謹之核保標準。如於招攬過程
有誤導保戶情事,抑或核保作業或內部控制不當導致消費糾紛者,本
會得視情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當處分。
三、另配合旨揭修正最低比率規範,為避免不當招攬情事,以維護市場秩
序及保險業形象,請併檢討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並於 99 年 3 月底前研提具體修正建議方案到會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