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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有關「專任」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0811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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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公會 99 年 2  月 10 日中信顧字第 0990001111 號函。      
二、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  項規
    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簡稱投信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
    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次按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85 
    年 12 月 18 日(85)台財證(四)字第 66407  號函、本會 95 年
    9 月 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136370 號函意旨,旨揭法規所稱「專
    任」係指不得兼任他公司任何職務。                            
三、準此,投信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
    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非屬公司型態」之非營利
    或慈善團體(組織)董事、監事、會員代表或其他非專職之職務,不
    受前揭專任規定限制;至取得與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無關之會員資格部
    分,若其會員資格非屬公司職務亦非專職,不受前揭專任規定限制。
四、另依上揭規定,投信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
    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不得兼任未於台灣登記
    註冊之跨國集團公司職務,惟如依本會 98 年 5  月 25 日金管證四
    字第 0980017776 號令,申請經本會核准派任人員兼任海外轉投資事
    業董事、監察人者,則不在此限。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