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
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款條文是否包含再保費用收入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99 年 11 月 2 日富保業字第 09910
00409 號函辦理。
二、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2 目,係針對保險業與利害
關係人間從事再保險交易之費用或理賠等支出項目或其減項(如再保
攤回),規定得以授權方式且在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
情況下辦理,並不包含再保險費收入。
三、關於再保險業務分進方之再保險費收入部分,如該再保險交易屬管理
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1 目規範「保險費率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及備查之保險商品之交易,及價格或費率經主管機關核准及備
查,或已有定型化、一致性收費標準之其他交易」,亦得以前述授權
方式辦理,否則仍應依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正 本:富○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