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之申請書件格式如附件。
依 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本公告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五000
二八二八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6.12 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2828 號
公告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