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金管保財字第○九八○二五○四二三一
號令發布之「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
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有關負債存續期間六年以下之躉繳新契約責任準備金
利率由百分之一點七五調降為百分之一點五,自一百年二月一日起簽發之
新契約適用之。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6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4231 號令,有關「人身保險業新
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負債存續期間六年以下
之躉繳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由百分之一點七五調降為百分之一
點五。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601 號令,修正。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4551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