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 99 年 9 月 17 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 0990043427 號令修正境外基
金國人投資比重前,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專設帳簿資產之資金申請境外
基金者,仍得依其與保戶簽訂之定期繳交保費之投資型保單約定,繼續投
資於國人投資比重未符規定之境外基金;且自 99 年 9 月 17 日起 2
個月之緩衝期屆滿後,須符合不得增加該基金扣款日期或提高扣款金額之
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總代理人。
說 明: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 99 年 9 月 16 日研商「調降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
重配套措施」會議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