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本會 99 年 10 月 12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56099 號函核示因應
本會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針對原投資型保
單連結境外基金不符修正後規定者之處理方式(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暨本會 99 年 10 月 12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56099 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國內投資人
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業經本會於 99 年 9 月 17 日以金
管證投字第 0990043427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同日並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434273 號函規定,已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於該令發布
日不符修正後規定者,應暫停新申購交易至符合規範,但原採定期定
額扣款者得繼續扣款。
三、按本會業於 99 年 10 月 12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56099 號函核
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關於上開令修正前,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專設
帳簿資產之資金申購境外基金者,仍得依其與保戶簽訂之定期繳交保
費之投資型保單約定,繼續投資於國人投資比重未符規定之境外基金
;且自 99 年 9 月 17 日起 2 個月之緩衝期屆滿後,須符合不得
增加該基金扣款日期或提高扣款金額之規定。
四、保險業除應切實遵循前述規範,依上開令修正發布日前與保戶簽訂之
定期繳交保費之投資型保單約定,控管連結不符修正後規定之境外基
金於緩衝期屆滿後,應符合不得增加該基金扣款日期或提高扣款金額
之規定外,對於投資型保單有效契約如有連結該基金者,應通知保戶
該基金國人投資比重未符規定之情事,以維護其權益。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金管證投字第 0990056099 號
主 旨:本會 99 年 9 月 17 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 0990043427 號令修正境外基
金國人投資比重前,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專設帳簿資產之資金申請境外
基金者,仍得依其與保戶簽訂之定期繳交保費之投資型保單約定,繼續投
資於國人投資比重未符規定之境外基金;且自 99 年 9 月 17 日起 2
個月之緩衝期屆滿後,須符合不得增加該基金扣款日期或提高扣款金額之
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總代理人。
說 明: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 99 年 9 月 16 日研商「調降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
重配套措施」會議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