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分支機構設置內部稽核人
員之規定如下:
(一)期貨商(含專營及兼營者)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每一分支機構應設
置內部稽核人員一人,另在不影響經營風險之情況下,其分支機構
得不設專職之內部稽核人員,但應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
作業。
(二)前述自行查核人員應參加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之內部稽核講習。
(三)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人員之查核項目及頻率等事項
,應分別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條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
務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納入內部控制
制度。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七月七日金管證
七字第0九七00三三五七二一號令及九十九年五月三日金管證期字
第0九九00一七五八一一號令自同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資訊管理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