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
條、第十一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
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內
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初任或離職滿二年再任之內部稽核人員除參加現行一般業務人員之
職前訓練外,擔任稽核工作前,應再參加十二小時以上之內部稽核
講習。
(二)內部稽核人員除參加現行一般業務人員之在職訓練外,執行業務後
並應參加每三年十八小時以上之內部稽核講習。
(三)內部稽核人員未完成上開內部稽核講習課程者不得充任。
(四)內部稽核人員如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於取得證照當年,得
充抵上開執行業務前或執行業務後內部稽核講習六小時。
(五)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其他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已參加
其他事業內部稽核講習者,得充抵上開內部稽核講習時數。
二、本會認定之內部稽核講習機構為本會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
度處理準則所認定機構,以及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管理規則第十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
二條所指定機構。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