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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09900376744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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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
          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依    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公告事項:一、申請為本測驗機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兩個月內。
          二、經本會認定為本測驗機構之有效期限,為自本會指定日起迄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