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
檢討報告書面之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三00
0五二一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1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18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5.28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9
38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