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期貨顧問事業應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
情形等,申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三、本會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四OOO一一九七號令自
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
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3.18 金管證七字第 0940001197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