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訂之利害關係人
從事貴金屬商品交易,且其買賣均依該銀行公開掛牌之牌價進行交易者,
可依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釋第
一點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臺○銀行 99 年 8 月 11 日銀貴金字第 09900383691 號函辦
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訂之利害關
係人從事貴金屬商品交易,包括黃金存摺、黃金條塊及金銀幣等,如
其交易價格係依該銀行公開掛牌之買賣牌價進行交易,且該牌價均公
告於營業廳、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銀行者,屬旨揭令釋第一點第(五)
款所稱「…,價格或費率…,已有定型化、一致性收費標準之其他交
易」,銀行子公司得依旨揭令釋第一點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復貴行 99 年 8 月 11 日銀貴金字第 09900
383691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