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人身保險商品送審缺失意見彙整(詳附件)乙份,請轉知會員公司於
商品設計及送審時不得有類似情事發生,並請確實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
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附 件:人身保險商品送審缺失意見彙整
統計區間:98 年 1 月 1 日~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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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類型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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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有違反│1.非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如特定疾病等│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 )之等待期間設為 90 天或重大疾病商品等│
│應注意事項」之情形│ 待期間設為 90 天但送審文件未就該等待期│
│。(如第 3、67、86│ 間訂定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說明,與「人│
│、187、209、219、2│ 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67 點規定│
│20 之 2 點等) │ 未符。 │
│ │2.含健康保險給付項目之商品採用脫退率,但│
│ │ 送審文件之保險費率表未區分「考慮脫退率│
│ │ 無解約金」及「不考慮脫退率有解約金」兩│
│ │ 種情形做比較表,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
│ │ 注意事項」第 86 點規定未符。 │
│ │3.健康保險商品相關發生率加計 30%安全加成│
│ │ 係數但於送審文件未就該係數提出合理性說│
│ │ 明,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 │ 187 點規定未符。(97 年 9 月 23 日業│
│ │ 已修正該點規定,如計算純保費需採安全加│
│ │ 成係數者,不論該係數多寡均需就其合理性│
│ │ (需有量化數字以資佐證)詳予說明。) │
│ │4.借貸保險商品之金融機構定義為依法經營借│
│ │ 貸業務之金融機構,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
│ │ 應注意事項」第 209 點規定未符。 │
│ │5.保險商品非年繳繳別係數未依「人身保險商│
│ │ 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19 點規定辦理。│
│ │6.商品部分變更或新商品送審就年齡上限或投│
│ │ 保金額等內容未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
│ │ 意事項」第 220 之 2 點規定提具核保政│
│ │ 策、風險控管措施及銷售必要性說明等內容│
│ │ 。 │
│ │7.送審文件之保險商品敏感度測試文件未依「│
│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附│
│ │ 表六規定就最敏感之精算假設縮小測試幅度│
│ │ 做更深入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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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契約條│1.住院醫療保險商品於長期住院(如超過 30 │
│款定義不明確或與計│ 日等)之保險給付計算卻包含入院當日或由│
│算說明書不符、保險│ 一般病房轉入加護病房應以轉入及轉出時點│
│商品計算說明書公式│ 來決定該給付內容,但公司卻以出、入院之│
│有誤等。 │ 時點予以規範。 │
│ │2.終身險商品身故返還所繳保險費期間訂為繳│
│ │ 費期間,計算說明書於純保費計算公式繳費│
│ │ 期滿後卻誤植為退還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
│ │ 及繳費期間兩者取小值後之數值。 │
│ │3.含身故給付之終身醫療險純保險費計算公式│
│ │ 之身故保障部分誤植導致該公式有未考慮死│
│ │ 亡率因素之疑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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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資型保險商品應以主契約方式出單,其保障│
│ │範圍僅能含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等給付項目,│
│ │如需額外提供予消費者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等│
│ │保障範圍,應以附約方式設計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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