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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672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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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
          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間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各自有其交易目的,
          交易條件透明度相較於銀行同業間之交易為低,且該等交易多非屬例行性
          、常態性,與可採概括授權交易之意旨未盡相符。爰該交易尚不適用旨揭
          函令概括授權之規定,須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後辦理之。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25  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
          3193  號函自 102.06.25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