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
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本人及其
關係人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申報交易情形,其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如下:
一、申報主體:
(一)負責人:
1.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包含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或所指
定代表行使職務者,及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
人之該法人股東。
2.董事、監察人如未參與、制定投資或交易決策,且未事先知悉公
司有關投資或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及未提供投資或交易建議者
,得出具書面聲明書(附件一)及檢具其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者之他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法人統一編號以替代
申報;另仍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二)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投資經理人。
二、申報之人員範圍:
(一)申報主體為自然人者(指董事、監察人、法人董監事之代表人、經
理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投資經理人):
1.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者之他人。
2.本人之二親等以內血親(包括本人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
已成年子女、孫子女等)。
3.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申報主體為法人者(指法人董監事及以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擔任董
監事之該法人股東):法人本身及與法人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
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三、應申報之投資標的:股票部分為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具股權性
質之衍生性商品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
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個股選擇權及股票期貨。
四、應申報之資料範圍:
(一)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
、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具股權性質
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數量
、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
(二)未成年子女以外之其餘二親等血親(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已
成年子女及孫子女),僅申報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但本人之其他
二親等以內血親為外國人、未在我國境內居住且未投資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者,得免申報。
五、申報時間:到職日起十日內申報持有狀況;交易後之次月十日前申報
前一月之交易狀況,當月無交易,免予申報。
六、申報格式:「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投
資經理人股票及具股權性質衍生性商品投資申報表」(附件二)。
七、內部控制制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有關人
員及其關係人從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
易申報及違規處理事宜;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前揭申報事項之允
當性,並按月查核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
八、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三00
0五二二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1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24 號
令自即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2.03 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5
957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