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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099002809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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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
          第 2  款規定之適用,請確實辦理,並轉知股務機構,請  查照。
說    明:按民法第 893  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得
          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
          ,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則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質權人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
          而受清償,亦可約定將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並非強制規定質物之
          所有權必須移屬於質權人。
正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